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426,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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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23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324 、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廖文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24 、325 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52 公克、淨重0.032 公克、驗餘淨重0.031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2 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5 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93071 號鑑驗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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