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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宣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98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影音光碟「愛上醜八怪」肆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之被告黃宣云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88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愛上醜八怪」影音光碟4 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罪所用之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罪之案件,經警查扣被告所有之影音光碟「愛上醜八怪」4 片,而上開光碟4 片,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違法重製之盜版光碟等情,為被告於前案坦白承認,復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屬實,且該案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 年5月31日99年度偵字第9882號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存卷為憑,是依據首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則本案檢察官之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藍家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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