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430,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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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方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偵字第1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979號被告李方伶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5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979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係仿冒品,有警卷所附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又扣案物係供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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