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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俊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粉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俊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之宣告沒收銷燬。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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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 │ 保管字號 │ 鑑定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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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灣臺北地方│法務部調查局│
│ │成分之白粉(驗餘淨重│法院檢察署贓│九十五年四月│
│ │0點0一公克) │物庫九十五年│二十日調科壹│
│ │ │度青保管字第│字第0六00│
│ │ │四五0號 │一一五六四號│
│ │ │ │鑑定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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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灣臺北地方│法務部調查局│
│ │成分之白粉(驗餘淨重│法院檢察署贓│九十三年九月│
│ │0點0一公克) │物庫九十八年│二十一日調科│
│ │ │度青保管字第│壹字第0六0│
│ │ │五四七號 │00八八五八│
│ │ │ │號鑑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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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灣臺北地方│法務部調查局│
│ │成分之白粉(驗餘總淨│法院檢察署贓│九十四年六月│
│ │重0點五五公克) │物庫九十四年│十日調科壹字│
│ │ │度青保管字第│第0二000│
│ │ │三0九號 │七一四九號鑑│
│ │ │ │定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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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灣臺北地方│法務部調查局│
│ │成分之白粉(驗餘總淨│法院檢察署贓│九十四年一月│
│ │重0點一八公克) │物庫九十三年│十日調科壹字│
│ │ │度青保管字第│第0二000│
│ │ │八七四號 │六八六二號鑑│
│ │ │ │定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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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灣臺北地方│法務部調查局│
│ │成分之白粉(驗餘淨重│法院檢察署贓│九十五年三月│
│ │0點一九公克) │物庫九十九年│二日調科壹字│
│ │ │度青保管字第│第0六00一│
│ │ │六0號 │一一六九號鑑│
│ │ │ │定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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