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434,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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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順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曾順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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