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437,2011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雪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99年度毒偵字第3871號被告黃雪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惟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0.5128公克),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雪菁於民國99年10月26日19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163巷4號6 樓之2住處內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99年10月27日上午8 時許,在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尿液送驗之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9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

另扣案之白色微黃晶體4包,經送驗鑑定結果確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5128公克),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係屬不得持有之違禁物。

被告因施用併持有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亦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387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四、參諸首揭說明,上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0.5128公克),既尚未經裁判沒收銷燬,自應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諭知單獨沒收銷燬之。

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