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聲,457,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林瑞琪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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