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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道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4898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上情屬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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