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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進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江昌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99年刑保字第47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千元,並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又被告所犯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9年刑保字第47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因上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6817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執行拘提,並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未獲,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99年12月2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933271400號函暨所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27日竹檢家執正99執助882字第02627號函暨所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
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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