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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美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尤美玉因犯詐欺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惟聲請書附表疏未敘明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誤載附表編號2犯罪時間為民國87年11月1日、附表編號3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月以及犯罪時間為97年7月至10月間,核與卷附法院判決書所載不符,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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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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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共12罪)│詐欺 │商業會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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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各處有期徒刑2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
│ │新台幣1千元折 │,均以新台幣1 │新台幣1千元折 │,以新台幣1 │
│ │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算1日 │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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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下旬、│97年11月1日、 │97年11月18日 │97年10月間 │
│ │98年7月31日 │97年11月5日、 │ │ │
│ │ │97年11月12日、│ │ │
│ │ │97年11月15日、│ │ │
│ │ │97年11月16日、│ │ │
│ │ │97年11月17日、│ │ │
│ │ │97年11月21日、│ │ │
│ │ │97年11月23日、│ │ │
│ │ │97年11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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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案號│板橋地檢98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台北地檢98年│
│ │偵緝字第1975號│偵字第33661號 │偵字第33661號 │度偵字第 │
│ │ │ │ │262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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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實審法│板橋地院98年度│板橋地院98年度│板橋地院98年度│台北地院98年│
│院、案號、判│易字第2426 號 │易緝字第155號 │易緝字第155號 │度簡字第4026│
│決日期 │,98年11月26日│,98年9月14日 │,98年9月14日 │號,99年12月│
│ │ │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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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判決,98 │同上判決,98年│同上判決,98 │同上判決,99│
│、案號、確定│年12月21日 │10月8日 │年10月8日 │年12月27日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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