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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美汝
受 刑 人 李耀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6205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美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耀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許美汝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620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足見其業已逃匿,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而未如期帶同受刑人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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