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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7號
自 訴 人 程陳群英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錢捷飛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提起自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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