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訴,113,2011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包銘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包銘慶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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