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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嘉新
被 告 王典邦
選任辯護人 呂秋𧽚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良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裡 由
一、本件被告汪嘉新、王典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二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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