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0,訴,76,201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蘭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蘭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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