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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蘇拉朋 Mach.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被 告 林從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18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林從先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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