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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炎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6號),前經於民國101年7月2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101年7月9日具狀表明撤回告訴,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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