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交簡,154,2012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炳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1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炳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炳財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中午11時40分至下午1 時止,在臺北市○○區○○路上小吃店內飲用啤酒約1 瓶半後,返回臺北市○○區○○路2 號之環保局汽車保養廠工作,嗣於同日晚上6 時許下班,在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騎乘車號HOX-073 號重型機車返家,於同日晚上6 時26分許,行經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250 巷2 弄口時,因違規左轉經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始悉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炳財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速偵字第1790號卷〈下稱偵卷〉第9 至10、23至24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確認單、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1至13頁背面),又若人飲酒後,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呼氣濃度達到每公升達0.5 毫克者,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現象;

每公升達0.75毫克者,有思考改變、個性行為改變之現象;

每公升達1.0 毫克者,有步態不穩、噁心想吐、精神混惑不清晰之現象;

每公升達1.5 毫克者,有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等現象;

每公升達2.0 毫克者,有體溫降低、血糖降低、肌肉控制差、癲癇發作等現象;

每公升達3.5 毫克者,有神智不清、反射減低、呼吸抑制等現象,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88年8 月5 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 號函及附件敘述甚明。

本案被告於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92毫克,依上開說明,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狀態,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犯行可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於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北交簡字第1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0,000 元確定,於98年12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復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北交簡字第1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0,000 元,於100 年6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將對人之意識能力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且酒後駕車對其本身及一般往來之公眾均具有高度危險性,又其前已有多次因酒後駕車遭判刑確定之紀錄,猶未知警惕,復於酒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況下率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一再罔顧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本無足取;

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暨斟酌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