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交聲,707,2012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70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張慶賓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所為之處
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第裁40-A01XU532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慶賓(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H2-8373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員警舉發於民國101年1月5日下午7時30分,在臺北市○○○路○段與長安東路2段口(東向西),有「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於101年5月2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40-A01XU5329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原裁決書漏載「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當日行駛之車道號誌有直行與左轉,所以在內側第2車道左轉,故無違規事實,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駕駛本案車輛,為原舉發機關員警舉發於101年1月5日下午7時30分,在臺北市○○○路○段與長安東路2段口(東向西),有「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嗣經原處分機關於101年5月2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40-A01XU5329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異議人於101年5月17日聲明異議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證書及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
是異議人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㈡又異議人於101年1月5日下午7時30分許,駕駛本案車輛沿臺北市建國高架橋南往北方向下長安東路匝道行駛於「第2車道」,至臺北市○○○路○段與長安東路2段口(東向西)左轉時,其車輛左前車頭與沿同匝道行駛於第1車道、由謝婷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3653-QT號自用小客車右前側車頭發生擦撞乙節,為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所自承,且有異議人自行所提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0132265900號函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在卷足佐;
參以前開路口之「第1車道」為「左轉及直行共用車道」,而異議人所行駛之「第2車道」乃「直行車道」,此觀之前開照片上所示地面白色箭頭標示自明,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4月18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0131267400號書函附卷可查,則異議人既行駛於「直行車道」,即應「依標線之指示行駛」,亦即異議人駕駛本案車輛沿臺北市建國高架橋南往北方向下長安東路匝道行駛於「第2車道」之「直行車道」時,於該路口號誌顯示直行及左轉時,僅得繼續直行;
異議人如欲於該路口左轉,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距該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而不得逕自直行之第2車道左轉長安東路,異議人既為經一般考試合格取得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就此自無從諉為不知。
準此,堪認異議人於前開時、地,確有「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違規之事實,應甚為灼然。
異議人今猶以:於當日行駛之車道號誌有直行與左轉,所以在內側第2車道左轉,故無違規云云置辯,洵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確有「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事實。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