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交訴,15,2012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解智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解智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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