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交附民,32,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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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朱國禎
被 告 盧夆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被告盧夆胤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01年9月26日訊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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