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審交簡附民,10,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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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以文

林烟主
黃綠色
被 告 張書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簡字第18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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