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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李順章
周麗華
被 告 莊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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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健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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