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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劉鍾芳
被 告 黃民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8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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