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審易,1311,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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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柏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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