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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46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俊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參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月向被害人許川鎵、許竹均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一所示新臺幣貳萬元之損害賠償。
事 實
一、柯俊字明知其於陽明山並未設有寵物養殖場,亦無出國購買寵物飼養或安排相關寵物買賣交易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9年7 、8 月間起至100 年7 月22日止,在柯俊字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60巷30號5 樓之住處等地,各以附表二所示之藉口詐使許川鎵、許竹均(下稱許川鎵父子)陷於錯誤,並以附表二所示現金交付或匯款至柯俊字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方式,將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接續(指同日之部分)或分別(指不同日之部分)交予柯俊字,致其先後詐欺得手(共計38次,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7 萬7,920 元);
惟柯俊字先後取得前揭款項後,用以支付其所積欠之債務而花用殆盡,許川鎵父子見各事均無動靜,且遲遲無法聯絡到柯俊字瞭解狀況,始知受騙,而於100 年8 月18日報警處理,方查知上情。
二、案經許川鎵、許竹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柯俊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1 年9 月10日準備及審理程序中自白不諱,證人即告訴人許川鎵、許竹均復於警、偵訊證述遭詐騙款項情節明確,並有告訴人方面如附表二所示各存簿內頁影本、被告上開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及被告之入出境查詢資料存卷可憑,是已堪認被告上開於本院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被告確係分別詐得許川鎵父子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得手,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各該犯行均堪以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先後以附表二所示理由詐使許川鎵父子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時間先後有別且長達1 年,各該用以施詐之藉口並非自始所能設定,顯係被告見機行事而陸續產生之虛偽託詞,惟同日所匯者其時間甚為接近,應認乃於同日本於單一犯意杜撰理由先後行騙得手,是核被告就附表二所示38次不同日詐得款項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8罪)。
被告就附表二編號6 、7 、11及22同日所為,承上之理,時間緊接、手法類似,顯係基於同一詐騙犯意接續而為,僅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於本案許川鎵父子顯然並未區隔由誰支付,是應認其父子就本案所共同支付之款項乃同一財產監督權人),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足。
又被告所犯該38罪,同前之理,行為時、地各有不同,自應認係分別起意而分論併罰之。
四、爰審酌被告利用與告訴人許川鎵父子喜愛養寵物之情感及信任關係詐騙得財,造成許川鎵父子金額非少之財物損失,犯罪情節非輕,然被告犯後尚知坦承全部犯行、表達悔意,又已與告訴人父子達成和解,同意賠償告訴人父子之損失共180 萬元而取得告訴人父子之諒解(見本院卷附101 年度審附民字第473 號和解筆錄、上開準備及審理程序筆錄),態度尚可,暨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件存卷可查,此次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日後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於本院開庭時同意賠償告訴人即被害人許川鎵父子180 萬元,按月給付方式詳如附表一,此有本院上開筆錄及和解筆錄各乙件存卷可查,參酌告訴人父子及公訴人當庭表示之意見,本院認被告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法併諭知緩刑5 年,並就被告同意賠償之金額及方式,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其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月以附表一所示方法向告訴人即被害人2 人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賠償金(超過緩刑期間之部分,被告仍應續依和解筆錄給付,惟此乃民事和解筆錄履行問題,僅於此敘明);
又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告應向被害人許川鎵、許竹均2 人支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損害賠償金,並應自民國101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匯款新臺幣貳萬元至被害人2 人共同指定之許川鎵玉山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至給付完畢為止。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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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帳戶 │金額 │詐騙內容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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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7 、8 月│(現金) │5萬元 │購買寵物蛇 │100 年度偵字│
│ │間某日(起訴│ │ │ │第24463 號卷│
│ │書誤載為99年│ │ │ │第74頁 │
│ │9月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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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9月10日 │田瑞憙永康大│1萬800元 │追加寵物蛇數量 │同上偵卷38頁│
│ │ │灣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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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9月11日 │田瑞憙永康大│1萬800元 │追加寵物蛇數量 │同上偵卷38頁│
│ │ │灣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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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9月21日 │田瑞憙永康大│4,000元 │寵物蛇,通關費、手│同上偵卷38頁│
│ │ │灣郵局帳戶 │ │續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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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9月29日 │田瑞憙永康大│5,000元 │寵物蛇,通關費、手│同上偵卷38頁│
│ │ │灣郵局帳戶 │ │續費、規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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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10月14日│田瑞憙永康大│2萬7,500元 │買猴子 │同上偵卷39頁│
│ │ │灣郵局帳戶 │ │ │ │
│ │ ├──────┼──────┼─────────┼──────┤
│ │ │田瑞憙玉山銀│1萬1,000元 │買猴子 │同上偵卷39頁│
│ │ │行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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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10月15日│田瑞憙玉山銀│2萬6,200元 │買猴子 │同上偵卷39頁│
│ │ │行帳戶 │ │ │ │
│ │ ├──────┼──────┼─────────┼──────┤
│ │ │田瑞憙永康大│8,800元 │買猴子,通關費、手│同上偵卷39頁│
│ │ │灣郵局帳戶 │ │續費、規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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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10月18日│田瑞憙玉山銀│3萬元 │買烏龜 │同上偵卷39頁│
│ │ │行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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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10月26日│田瑞憙永康大│25萬7,050元 │買變色龍賣給日本人│同上偵卷39頁│
│ │ │灣郵局帳戶 │ │,需購買費、通關費│ │
│ │ │ │ │、手續費、規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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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10月29日│田瑞憙永康大│15萬5,000元 │向美國申請cites 繁│同上偵卷40頁│
│ │ │灣郵局帳戶 │ │殖場執照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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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年11月2日 │田瑞憙永康大│4萬1,300元 │向美國申請cites 繁│同上偵卷40頁│
│ │ │灣郵局帳戶 │ │殖場執照費 │ │
│ │ ├──────┼──────┼─────────┼──────┤
│ │ │田瑞憙永康大│3萬元 │向美國申請cites 繁│同上偵卷40頁│
│ │ │灣郵局帳戶 │ │殖場執照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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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9年11月3日 │田瑞憙永康大│7,130元 │向美國申請cites 繁│同上偵卷40頁│
│ │ │灣郵局帳戶 │ │殖場執照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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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9年11月8日 │田瑞憙永康大│4萬8,000元 │買蜥蜴 │同上偵卷40頁│
│ │ │灣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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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9年11月9日 │田瑞憙永康大│4萬8,000元 │買蜥蜴 │同上偵卷40頁│
│ │ │灣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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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9年11月12日│田瑞憙永康大│11萬5,800元 │向印尼購買寵物運到│同上偵卷40頁│
│ │ │灣郵局帳戶 │ │美國申請執照,需運│ │
│ │ │ │ │費、照顧費、通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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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9年11月15日│田瑞憙永康大│2萬6040元 │購買的烏龜數量不足│同上偵卷41頁│
│ │ │灣郵局帳戶 │ │,需加買烏龜,湊成│ │
│ │ │ │ │50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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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9年11月18日│田瑞憙永康大│5萬元 │補貼被告於美國之生│同上偵卷41頁│
│ │ │灣郵局帳戶 │ │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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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9年11月19日│田瑞憙永康大│7萬元 │補貼被告於美國之生│同上偵卷41頁│
│ │ │灣郵局帳戶 │ │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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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9年11月23日│田瑞憙永康大│3萬元 │補貼被告於美國之生│同上偵卷41頁│
│ │ │灣郵局帳戶 │ │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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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9年11月25日│田瑞憙永康大│1萬2,500元 │動物檢疫費 │同上偵卷41頁│
│ │ │灣郵局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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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9年11月27日│田瑞憙永康大│3萬1,000元 │美國等待檢疫期間,│同上偵卷41頁│
│ │ │灣郵局帳戶 │ │請人照顧動物費(99│ │
│ │ │ │ │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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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9年11月30日│田瑞憙永康大│6萬1,380元 │美國等待檢疫期間,│同上偵卷41頁│
│ │ │灣郵局帳戶 │ │請人照顧動物費(99│ │
│ │ │ │ │年11月) │ │
│ │ ├──────┼──────┼─────────┼──────┤
│ │ │田瑞憙永康大│2萬400元 │動物檢疫排隊、插隊│同上偵卷42頁│
│ │ │灣郵局帳戶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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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9年12月4日 │田瑞憙永康大│7萬2,000元 │動物檢疫排隊、插隊│同上偵卷42頁│
│ │ │灣郵局帳戶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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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9年12月5日 │田瑞憙永康大│3萬1,000元 │美國請人照顧動物費│同上偵卷42頁│
│ │ │灣郵局帳戶 │ │(99年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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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9年12月7日 │田瑞憙永康大│5萬220元 │在美國買烏龜,再轉│同上偵卷42頁│
│ │ │灣郵局帳戶 │ │賣給臺灣買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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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9年12月10日│田瑞憙永康大│2萬5,000元 │補貼被告於美國之生│同上偵卷42頁│
│ │ │灣郵局帳戶 │ │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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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9年12月17日│田瑞憙永康大│4萬8,000元 │美國請人照顧動物費│同上偵卷42頁│
│ │ │灣郵局帳戶 │ │(100 年1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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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9年12月22日│田瑞憙永康大│2萬元 │美國請人照顧動物費│同上偵卷43頁│
│ │ │灣郵局帳戶 │ │(100 年1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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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9年12月24日│田瑞憙永康大│3萬6,000元 │在美國買變色龍,再│同上偵卷43頁│
│ │ │灣郵局帳戶 │ │轉賣給日本買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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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9年12月29日│許川鎵玉山銀│1萬6,000元 │被告到香港處理銷售│同上偵卷43頁│
│ │ │行帳戶 │ │寵物,補貼香港機票│ │
│ │ │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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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0年1月5日 │田瑞憙永康大│3萬6,000元 │在美國追加變色龍的│同上偵卷43頁│
│ │ │灣郵局帳戶 │ │數量,再轉賣給日本│ │
│ │ │ │ │買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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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0年2月10日│許川鎵玉山銀│2萬元 │美國請人照顧動物費│同上偵卷43頁│
│ │ │行帳戶 │ │(100 年2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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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0年3月22日│許川鎵玉山銀│3萬元 │補貼被告於美國之生│同上偵卷43頁│
│ │ │行帳戶 │ │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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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0年3月23日│許川鎵玉山銀│2萬元 │補貼被告於美國之生│同上偵卷44頁│
│ │ │行帳戶 │ │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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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0年3月28日│田瑞憙玉山銀│2萬元 │美國請人照顧動物費│同上偵卷44頁│
│ │ │行帳戶 │ │(100 年3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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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0年3月31日│田瑞憙玉山銀│3萬元 │去菲律賓安排運寵物│同上偵卷44頁│
│ │ │行帳戶 │ │回亞洲,補貼去菲律│ │
│ │ │ │ │賓機票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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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0年4月26日│田瑞憙玉山銀│2萬元 │補購買船東未下船動│同上偵卷44頁│
│ │ │行帳戶 │ │物品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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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0年7月22日│田瑞憙玉山銀│1萬6,000元 │辦理交貨給買家,補│同上偵卷45頁│
│ │ │行帳戶 │ │貼去菲律賓機票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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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67萬7,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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