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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皓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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