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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旃魁
具 保 人 林育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育萬因被告游旃魁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10101819號),已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經本院於另案(101 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有該案本院拘票、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 紙存卷足參,而具保人經本院聯繫後表示不知被告行蹤,且其因被告向之借用車輛遲未歸還,本人亦在積極尋找被告中等情,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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