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審簡,934,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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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明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5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年度審易字第154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明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王筱荃、鄭依屏、陳意佩、黃秀蓉、郭惠如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第1頁第7行「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更正為「於民國101年4月2日」、第16行後段至17行前段「12時13分許」更正為「12時39分許」、第20行「ASUS A53SW」更正為「ASUS A53SV」、第21行及第2頁第2行「鄭依萍」更正為「鄭依屏」、第2頁第13行補充「13時07分」,證據部分編號一「王筱筌」更正為「王筱荃」、編號六「網頁64張」更正為「網頁63張」,並補充宅急便包裹運送單(參偵卷第148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核被告周明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該實施詐欺行為之正犯對多數人實施詐欺行為,為實質一罪。

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在媒體廣為報導後,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其行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本件被害人數共5人,被害人受詐騙而匯入其帳戶之金額共20萬7900元之結果,以及被告犯後已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分別清償11000元、3000元、15500元、4500元、16000元予王筱荃、鄭依屏、陳意佩、黃秀蓉及郭惠如等5人,餘款部分復已同意按月償還被害人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周明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被告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分別與被害人王筱荃、鄭依屏、陳意佩、黃秀蓉及郭惠如等人達成調解,並為上述賠償,有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又本院為使被害人獲得更充足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債務,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履行與被害人等5人約定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附件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應抄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附表:
一、周明克願給付王筱荃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其付款方式如下:於101年8月13日給付王筱荃壹萬壹仟元,餘款參萬肆仟元自101年9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王筱荃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周明克願給付鄭依屏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其付款方式如下:於101年8月13日給付鄭依屏參仟元,餘款壹萬壹仟元自101年9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鄭依屏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周明克願給付陳意佩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元,其付款方式如下:於101年8月13日給付陳意佩壹萬伍仟伍佰元,餘款肆萬柒仟伍佰元自101年9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陳意佩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周明克願給付黃秀蓉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元,其付款方式如下:於101年8月13日給付黃秀蓉肆仟伍佰元,餘款壹萬參仟伍佰元自101年9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黃秀蓉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五、周明克願給付郭惠如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元,其付款方式如下:於101年8月13日給付郭惠如壹萬陸仟元,餘款伍萬壹仟元自101年9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郭惠如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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