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谷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谷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