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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黃啟珍
被 告 張桃生
上列被告張桃生因民國101年度審簡字第98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啟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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