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易,490,2012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宗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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