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易,797,2012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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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欽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倒數第三行至第四行關於「鄭江美代於上述火災發生時適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2 段141 巷20號3 樓房屋內」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江美代於上述火災發生時適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2 段141 巷20號4 樓房屋內」。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倒數第3 行至第4 行關於「鄭江美代於上述火災發生時適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2 段141 巷20號3 樓房屋內」之記載,係出於誤植,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更正為「鄭江美代於上述火災發生時適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2 段141 巷20號4 樓房屋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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