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易更(一),3,2012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且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該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