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智簡,14,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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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簡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所載「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得資參照。
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所載「Z0000000000」,顯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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