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簡,1736,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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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貴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貴斌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拾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胡貴斌係址設臺北市○○區○○路1 段82巷9 弄10號1 樓「動感影音新幹線DVD 店」之負責人,竟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2 月間某日,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如附表所示含有以繩索綑綁女性身體,並由男性對女性性交之暴力、性虐待畫面,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再於同年2 月間某日起,在「動感影音新幹線DVD店」內,欲以每片4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

嗣員警於同年3 月15日下午3 時30分許,經胡貴斌同意至上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11片,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胡貴斌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證物目錄表。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11片。

㈣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5張。

㈤現場照片5張。

三、按有關性之描述或出版品,屬於性言論或性資訊,如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謂之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

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司法院釋字第407 號解釋足資參照。

次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亦經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理由書闡釋明確。

是依照上開解釋可知,刑法第235條第1項處罰之對象可分為二類:一類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硬蕊(hard core) 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係「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

四、經查,被告販入如附表所示含有以繩索綑綁女性身體,且由男性對女性性交之暴力、性虐待畫面之影音光碟片,並在「動感影音新幹線DVD 店」內欲販售予不特定人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認不諱,且有扣案光碟片之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各5 張在卷足憑(見偵查卷22~26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11片扣案可證,參以目前社會之一般觀念及上開光碟內容所示之情節,堪認被告販入該等影音光碟片之目的僅在單純獲利,不具有任何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是扣案之影音光碟片應屬「硬蕊之猥褻物品」,依上開說明,該等猥褻物品不論有無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2項處罰。

五、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稱「販賣」,即以營利之意思,販入與賣出,亦即有償的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轉讓行為,但不以實際已轉讓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必要,即行為人有販賣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之意思而販賣,縱僅出售與一人,或以營利之意思而販入,但尚未出售者,均與罪之成立不生影響,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係以營利之意思,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如附表所示含有暴力、性虐待之硬蕊猥褻影音光碟片,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雖嗣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尚未售出,即為警查獲,惟參諸上開說明,此亦無礙於犯罪之成立。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營利,而為本案犯行,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且前無任何犯罪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並考量被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數量為11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致誤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11片,均為猥褻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逕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 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101 年2 月間某日起迄同年3 月15日下午3 時30分為警查獲時止,在「動感影音新幹線DVD 店」內,以每片2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販入內容為裸露性器官、男女交媾畫面之猥褻影音光碟片,每月進片約100 片,再以每片40元之價格販賣予客人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云云。

惟查,觀諸全案卷宗,除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陳於101 年2 月間某日起,每月以20元之價格進貨猥褻影音光碟片約100 片,每片售價40元等語外(見偵查卷第11、36頁),並無其他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於101 年2 月間某日起迄同年月15日前有何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行,本案復未扣得其他猥褻影音光碟片,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得僅憑被告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是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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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熟女                │8片 │硬蕊    │
├──┼──────────┼──┼────┤
│ 2  │都合                │3片 │硬蕊    │
├──┴──────────┼──┼────┤
│總數                      │1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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