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簡,2761,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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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靜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靜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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