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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379號),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易審判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孟宇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黑色sonny ericsson廠牌,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15之地點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超峰快遞交寄快遞」,並補充被告林孟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孟宇就附表編號2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經理」之成年男子間就附表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因被害人何柏德察覺有異,尚未給付相關身分資料而未得逞,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思慮不週,因缺錢花用,不思以正途謀財,竟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刊登求職廣告之方式,再由被告收取被害人等之存摺或金融卡等相關資料,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黑色sonny ericsson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內含SIM卡1枚),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其餘廠牌行動電話共3支,係被告平日使用而與本案無關;
扣案被害人年籍資料、偽裝資料袋並非被告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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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 時 間 │ 地 點 │受詐欺而交付之│所犯罪名 │ 宣告刑 │
│ │ │ │ │物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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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柏德│101年8月6日 │臺北市大同區│無 │詐欺取財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下午4時20分 │民權西路68號│ │未遂罪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前 │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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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昱瑋│101年7月31日│臺北市中正區│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3時30分 │西門捷運站4 │及提款卡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號出口 │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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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立宏│101年7月30日│高雄市三民區│存摺、身分證影│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5時 │建國三路38號│本及提款卡、履│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超商前 │歷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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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庭毅│101年8月2日 │臺北市萬華區│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7時30分 │西門捷運站2 │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號出口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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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柏閎│101年8月4日 │桃園縣桃園市│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8時45分 │大同路28號超│及提款卡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商前 │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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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童暐智│101年8月4日 │ 同上 │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8時45分 │ │及提款卡2張、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履歷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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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桂國倫│101年7月31日│新北市板橋區│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中午12時35分│府中捷運站1 │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號出口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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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鄭程曦│101年8月4日 │新北市新莊區│存摺、身分證影│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3時 │輔大捷運站1 │本及提款卡2張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號出口 │、履歷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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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肇峰│101年8月1日 │新竹縣竹北市│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上午11時 │中華路交寄快│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遞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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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冠麟│101年8月3日 │新北市土城區│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4時 │永寧捷運站4 │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號出口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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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黃嘉偉│101年8月3日 │桃園縣桃園市│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5時18分 │大同路43號前│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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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羅世諭│101年8月3日 │臺北市中正區│身分證影本及提│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9時30分 │善導寺捷運站│款卡、履歷表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2號出口 │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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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朱逸峰│101年8月2日 │桃園縣桃園市│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上午11時 │桃園火車站之│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置物箱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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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啟傑│101年8月1日 │臺中火車站旁│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中午12時30分│便利商店內 │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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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蘇士文│101年7月26日│桃園縣中壢市│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寶慶路超峰快│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遞交寄快遞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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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余明恆│101年8月1日 │臺北市中山區│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1時30分 │松江路、民權│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東路口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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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黃士恩│101年7月26日│新北市板橋區│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3時 │新埔捷運站旁│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超商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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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曾世豪│101年8月1日 │桃園縣桃園市│存摺、駕照影本│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下午3時 │大同路43號前│及提款卡、履歷│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表 │ │算壹日。扣案門號092700│
│ │ │ │ │ │ │9531號行動電話壹支(黑│
│ │ │ │ │ │ │色sonny ericsson廠牌,│
│ │ │ │ │ │ │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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