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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徐琬章
法定代理人 徐宗懋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 告 張紘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45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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