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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景龍
被 告 楊萬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1 年度簡字第18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林鈺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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