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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沈開進
被 告 沈開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64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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