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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利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101 年度執字第4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利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利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足參。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證。
從而,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4以101 年度聲字第146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9 月,但既與其另犯之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不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定其執行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洪利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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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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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 │第1款、第2款、第│第1款、第2款、第│第2款、第3款之竊│
│ │3款之竊盜罪 │3款之竊盜罪 │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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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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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9年11月27日晚上│99年11月27日晚上│99年3月14日下午3│
│ (民國) │7時許 │8時許 │時2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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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 │100年度偵緝字第 │100年度偵字第252│
│ │ │1696號 │1696號 │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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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824號 │824號 │197號 │
│ ├──┼────────┼────────┼────────┤
│ │判決│101年1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101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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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 │100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824號 │824號 │197號 │
│ ├──┼────────┼────────┼────────┤
│ │確定│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1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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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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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 │第1款、第2款、第│第2款、第3款之竊│第2款、第3款之竊│
│ │3款之竊盜罪 │盜罪 │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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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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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1月8日晚上8│100年9月20日晚上│100年10月1日晚上│
│ (民國) │時4分許 │6時、7時許 │6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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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5│100年度偵字第225│100年度偵字第225│
│ │ │31號、第23078號 │31號、第23078號 │31號、第23078號 │
│ │ │(聲請書漏載第23│(聲請書漏載第 │(漏載第23078 號│
│ │ │078 號) │23078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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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190號 │190號 │190號 │
│ ├──┼────────┼────────┼────────┤
│ │判決│101年1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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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判決├──┼────────┼────────┼────────┤
│ │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 │ │651號 │651號 │651號 │
│ ├──┼────────┼────────┼────────┤
│ │確定│101年3月19日 │101年3月19日 │101年3月1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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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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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 │第2款、第3款之竊│第2款、第3款之竊│第2款、第3款之竊│
│ │盜罪 │盜罪 │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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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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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10月6日晚上│100年10月6日晚上│100年10月16日晚 │
│ (民國) │6時30分許 │6時39分許 │上7時1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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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5│100年度偵字第225│100年度偵字第225│
│ │ │31號、第23078號 │31號、第23078號 │31號、第23078號 │
│ │ │(漏載第23078 號│(漏載第23078 號│(漏載第23078 號│
│ │ │) │) │) │
├──┼──┼────────┼────────┼────────┤
│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190號 │190號 │190號 │
│ ├──┼────────┼────────┼────────┤
│ │判決│101年1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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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判決├──┼────────┼────────┼────────┤
│ │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 │ │651號 │651號 │651號 │
│ ├──┼────────┼────────┼────────┤
│ │確定│101年3月19日 │101年3月19日 │101年3月1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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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
│ 罪 名 │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 │第1款、第2款、第│第1款、第3款之竊│
│ │3款之竊盜罪 │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100年9月30日 │100年9月17日晚上│
│ (民國) │ │6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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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36│101年度偵字第861│
│ │ │8號 │8號 │
├──┼──┼────────┼────────┤
│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438號 │1235號 │
│ ├──┼────────┼────────┤
│ │判決│101年3月30日 │101年7月11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438號 │1235號 │
│ ├──┼────────┼────────┤
│ │確定│101年4月30日 │101年8月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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