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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允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允文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徐允文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黃俊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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