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205,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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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萬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部份應執行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罰金刑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水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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