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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恆愷
原名張傑)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恆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附表:仿冒CHANEL上衣一件(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藍保管字第一○四三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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