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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鈞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鈞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鈞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目前在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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