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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弘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智弘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785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0年2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行中,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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