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344,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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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弘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俊弘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於101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2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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