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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101 年度執字第5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淑芬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淑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而附表編號2 及編號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964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附上開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資料無訛,堪以信實。
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3 及4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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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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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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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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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民國101 年4 月2 日│民國101 年3 月16日│民國101 年3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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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8043號 │7371號 │73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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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1243│101 年度審易字第 │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號 │964 號 │964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年5月2日 │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國101年5月31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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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1243│101 年度審易字第 │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號 │964 號 │964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國101年7月2日 │民國101年7月2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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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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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 │ │
│ │ │ 以 │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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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 下 │ 下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1年4月5日 │ 空 │ 空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白 │ 白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 │
│ │87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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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 案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 │ │963 號 │ │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 年7 月24日│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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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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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案號 │101 年度審易字第 │ │ │
│ │ │963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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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確定 │民國101年8月20日 │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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