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361,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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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益進
具 保 人 劉世發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世發因被告蔡益進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2716 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5千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即為檢察官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48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告住所傳喚未到案執行,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而具保人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應於101年9月11日上午11時許偕同被告到場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仍未能偕同被告到場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判決、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北地檢署101年8月30日北檢治持101執字第3140 號通知各2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查。

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節,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可見被告應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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